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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新规被撤:无法解释计票瑕疵

2025-10-10 14:29 来源:网络 点击:

小区停车新规被撤:无法解释计票瑕疵

01业主:小区停车新规侵犯业主权益

原告俞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被告小区业主大会于2025年12月17日作出的《车辆停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停车管理暂行办法》)。



原告诉称:2025年12月17日,被告业主大会投票表决通过了《停车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将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的地面车位分为固定车位和临时车位,固定车位约一百多个,临时车位仅十几个,而小区停车需求已达两三百个,业主停车矛盾因此激化;且,取得固定车位的业主,并无任何买卖或租赁合同,其缴纳的停车费与临时车位的业主是完全一样的,这侵犯了全体业主的平等权益,实体不公平。



此外,该暂行办法投票表决之前,被告从未向小区业主公示过小区停车位数量、停车位需求量、停车位目前使用情况等必要信息,致使业主对小区停车情况没有充分了解,无法作出准确判断;表决票统计过程中,被告也没有对同意票的专有面积占比进行统计,程序亦不合法。综上,原告认为《停车管理暂行办法》侵犯了其作为业主的权益,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02业主大会:不存在撤销事由

被告业主大会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停车管理暂行办法》经由合法程序作出,其内容并未侵害业主权益,不存在撤销事由。案涉小区在2016年8月之前由物业公司管理,当时车辆不多,当时的物业公司便向小区业主提供固定车位,具体车位分配方法,被告不太清楚。



2016年8月之后,物业公司退出,其将固定车位名册清单移交给小区业委会,业委会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拟定了小区车辆停车管理暂行办法方案,并交由主大会投票表决。



案涉小区共有348户,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若未投反对或弃权票的,视为同意。本次表决结果是303票同意或视为同意,12票反对,3票弃权,同意票的人数和专有面积占比均超过了二分之一,程序完全合法,实体上也未侵犯业主权益。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03法院:停车新规程序实体均存在问题

法院认为,本案系业主撤销权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被告作出的《停车管理暂行办法》是否符合规定程序以及是否侵害了业主权益,法院就此分析如下。



首先,在程序上,被告作出的决定存在以下问题:

一、被告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将未参与表决的137票计入同意票,这一做法的适用前提应是表决票已被有效送达,但被告现在不能提供该137位业主签收表决票的记录,或者被告根据业主最近一次提供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送表决票的记录,也无法提供被告已将表决票投入业主信报箱或者房屋,并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两人以上的业主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的记录,证人朱某亦到庭明确表示其未曾收到过表决票,在此情况下,法院认为,被告关于表决票的送达程序不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不能视为有效送达;



二、根据被告统计结果,有效票为185票,然而,在后续的统计中,同意票、反对票和弃权票的总计数为181票,差额4票原因不明,虽然该4票即便计入反对票,可能也不会对表决结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但这种无法清晰解释原因的计票瑕疵,法院称,足以引起本院对被告计票规范性与准确性的合理质疑;



三、根据法律规定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停车管理暂行办法》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方可通过,但在被告的唱票统计记录中,只见其对同意票人数的统计,未见对于同意票专有部分面积的任何统计,被告之后发布的统计结果公告中却又直接公告同意票占建筑总面积比例为89.626%,这一数据如何搜集、统计并计算,没有相应的原始材料予以佐证,法院难以确认。



综上,法院认为,《停车管理暂行办法》作出的程序并不符合规定。

其次,在实体上,根据法律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据此,案涉小区地面车位属于小区业主共有,所有业主对共有的停车位享有公平、同等的权利。被告作出的《停车管理暂行办法》将小区共有车位区分为固定车位和临时车位,两种性质的车位对应的权利内容并不相同,显然,固定车位业主的权益优于临时车位业主。但双方需要缴纳的停车费却都是一样的,这在小区业主之间造成了实体权益上的不公平、不同等。



被告抗辩称,其是根据前任物业公司的车位分配方案作出的决定,对此,法院认为,前任物业公司对于小区车位进行管理的办法或规则,并不属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即便已形成长期惯例,因未经相关程序,其对小区业主来说不具有约束力;被告既然已经接手对小区停车事项进行管理,应依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综合考虑小区停车现状,致力于维护、权衡每一位业主的合法权益,作出合理且公平的决定,被告现仅根据前任物业公司的做法作出自己的决定,实体上的理由并不充分;



前任物业公司当时施行的固定车位管理办法,是在小区停车位尚不紧张的背景下作出的,但是,近年来,随着小区车辆保有量的迅速提升,小区车位供不应求,业主大会再完全参照原有固定车位方案进行管理,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停车需求,也无法妥善解决小区内多发的停车矛盾。

综上,法院认为,《停车管理暂行办法》在内容上存在不公平的问题,侵犯了包括原告在内的一部分业主的合法权益。



基于以上分析,法院认为,被告作出的《停车管理暂行办法》侵害了业主合法权益且违反了法定程序,应予以撤销,原告的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撤销案涉业主大会于2025年12月17日作出的《车辆停车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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