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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民法典里添附制度让物的效用发挥几何

2025-09-16 19:02 来源:网络 点击:

看看民法典里添附制度让物的效用发挥几何

不得拆走偷来用于建筑房屋的梁木或者用于葡萄园的葡萄架,但可对盗取他们的人提起赔偿加倍于其价格的诉讼。这条法律出自公元前450年的罗马法。这是关于添附制度的最早法律规定。那究竟什么是添附制度?我们的民法典又是怎样规定的呢?

本期栏目,我们邀请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届人大代表、内蒙古善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艾国平,就添附制度的相关法律问题说法论典。

记者:添附制度是我们民法典在过去物权法基础上新增的内容。它具体是怎样规定的呢?

艾国平:民法典将添附制度作为所有权的取得方式规定下来。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记者:那究竟什么是添附?

艾国平:所谓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或者劳务施加于他人的物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新的物,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种情形。附合的情况下,不同所有人的物在外观上仍然能够识别,但强行分离将严重毁损物的价值,例如在地面上铺设了实木地板、在土地上修建了房屋。混合是将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结合在一起,难以分开或者分开成本过高,例如,一吨东北大米与一吨泰国香米混在一起,使之分离实属不易。加工是指在他人的动产上施加劳务,从而极大提升物的价值的情形。例如将树根做成根雕,大大提升原动产的价值。

记者:就是我把一个可能不属于我的东西,赋予新的价值和内涵,是这个意思吗?那在实践当中如何运用呢?

艾国平:实践中的运用要遵循物尽其用和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

在物的归属上:民法典明确在当事人没有约定且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这就明确将物尽其用作为添附的情况下标的物所有权归属的确定标准。在发生添附且没有当事人特别约定和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首先应当考虑如何能够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因此,应对这类问题的处理方式是在合同中一定要约定清楚。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在具体生活和经济活动中添附制度的应用:

关于房屋租赁活动中添附物

房屋租赁活动中的添附物包括哪些方面,我们一般认为,房屋租赁活动中的添附物至少应包括两个方面,即装修物和增添物。

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增添物是指扩建、改建物或增设的他物。但因扩建、改建或增设的他物已固定在房屋之上,虽然可以拆除,但往往拆除和重新安装费用很高,一旦拆除也会影响其本身的价值,而且有时也会损坏房屋本身,所以从经济的角度出发,应当将这些扩建、改建物或增设的他物连同装修物一起,作为房屋的添附物处理。

记者:其实这个添附制度在房屋租赁当中经常会发生,比如,承租人为了租住的房子更好住,或者更美观,就把它进行了装修。但是承租人和出租人在合同终止之后,想要这个补偿,往往就会产生矛盾。那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对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处理添附物应把握什么原则?

艾国平: 1、当事人约定原则。

适用于承租人在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对租用房屋进行装修或增添,双方事先约定了具体的处理条款,且该房屋租赁合同属正常终止的情形。

2、侵权责任原则。

适用于承租人私自对承租房屋所进行的装修或增设行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财产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非财产所有人只有在取得所有权人的同意之后,才能在他人的财产上从事添附行为,否则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在房屋租赁活动中,承租人在交还房屋时,原则上应对承租房屋恢复原状,造成出租人损失的还应负赔偿责任。《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未经同意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3、过错责任原则。

在承租人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装修或增添,但租赁合同属非正常终止,如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情形。在此种情形下,必然存在着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处理承租人对租用房屋进行的装修或增设。

(1)租赁合同因出租人违约而解除,导致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承租人对房屋添置的添附物,由出租人按添附物的现存审计鉴定价值予以折价赔偿。

(2)租赁合同因承租人违约而解除,导致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对于承租人添置的添附物应当无偿归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无权再向出租人主张折价补偿。

4、公平原则。

出租人应当按公平原则给予承租人进行补偿,即由出租人给予承租人装修物和增设物可利用价值经济补偿,现存鉴定价值与可利用价值之间的差额为承租人的损失,该损失依公平原则由双方分担。如属于拆迁致合同终止的,在无约定的情况下,对承租人的补偿,以拆迁人给予的补偿额为准,而不存在损失分担问题。

在发生添附且没有当事人特别约定和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首先应当考虑如何能够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当然,对于因此丧失所有权而受到损害的一方,其完全可以通过侵权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返还等制度获得救济。这种做法在有效实现利益平衡的同时,避免了财富的损失和浪费,维护了添附之后的物的价值,充分发挥了其效用。

(呼和浩特日报本报记者 云静整理)